欢迎访问十堰律师周豪律师网!

哪些格式合同不能签?十堰合同律师告诉你答案

  (一)格式合同内容不全的不要签

  在省消费者协会受理的大量商品房投诉中,许多是房屋销售商所做的承诺或者是宣传与事实不符而引起的。一些房屋销售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编造“美丽”的谎言,许下“动听”的诺言,但不把承诺写入格式合同。当消费者要求将承诺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写进合同,或者再立一个补充合同时,房屋销售商往往以购房合同是统一格式、不能随意更改而拒绝。那么,就意味着这些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消费者则无法追究房屋销售商因虚假承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格式合同内容含糊的不要签

  如常常看到“买一送一”的广告,其中不少就是引诱消费者上钩的圈套。买一本挂历,而送的只是一张小小的明信片。如果你与商家理论,商家会说:“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消费者因签了内容含糊的格式合同而有苦难言,受到愚弄,但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能主张权利。

  (三)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不要签

  如:一些经营者就利用自己行业垄断的优势地位,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制定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迫使消费者就范。面对经营者所制定的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消费者虽然对一些格式合同有疑义,但往往因自己的弱势地位不能主张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说“不”。

上一篇:十堰律师告诉你,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办?
下一篇:订立口头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十堰专业合同律师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