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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代理原告郧西县香口乡xxx滑石矿合同纠纷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郧西县香口乡xxx滑石矿与郧西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合同纠纷案  号(2020)鄂0322民初1002号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322民初1002号

  原告:郧西县香口乡xxx滑石矿。住所地:郧西县香口乡xxx村。

  负责人:刘x良,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郧西县财政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城隍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陶x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郧西县香口乡xxx滑石矿(以下简称xxx滑石矿)诉被告郧西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滑石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周xx、被告郧西县财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皮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滑石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郧西县财政局退还60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判令郧西县财政局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8日,xxx滑石矿根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和郧西县应急管理局要求,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0元至郧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xxx滑石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因所开采矿区被列为公益林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无法继续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根据政策,xxx滑石矿向郧西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获得批准退还60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xxx滑石矿向郧西县财政局申请办理退还抵押金事宜,郧西县财政局拒不退还,为此起诉。

  郧西县财政局辩称,1.xxx滑石矿诉我单位主体错误,我单位负责全县资金监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责任主体不是我单位。2.xxx滑石矿主张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需要一定要件。2008年10月8日,xxx滑石矿左祖建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0元,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鄂财企发[2017]52号)文件精神,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表,(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退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情况说明,(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四)企业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五)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账号、企业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章等,(六)必须由该企业法人或经办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有明确的经手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依据)才能办理退还风险抵押金手续。以上材料需要xxx滑石矿提供完备,才能办理退还风险抵押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xxx滑石矿的起诉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x滑石矿成立于2008年5月,为非公司私营合伙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根据《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规定,经郧西县应急管理局和郧西县财政局核定,xxx滑石矿于2008年10月8日将60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至郧西县财政局国库股建设银行账户,相关手续由xxx滑石矿时任工作人员左祖建签名经办,加盖了xxx滑石矿印章。2017年8月23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发文通知自发文之日起企业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2007年发布的《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xxx滑石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因所开采矿区被列为公益林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无法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2019年10月,本院在执行xxx滑石矿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时,向郧西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将xxx滑石矿存入郧西县财政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xxx滑石矿亦于2019年10月中旬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经郧西县应急管理局批准,郧西县财政局在接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和xxx滑石矿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后,回复本院: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须提供相关资料,xxx滑石矿未提供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银行交款进账单原件,原企业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款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为此不能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另查明,xxx滑石矿在银行复印了银行记账凭证(由银行加盖了印章),不能提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银行交款进账单原件,且xxx滑石矿负责人已变更,也不能提供原交款人左祖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xxx滑石矿索要无果,遂起诉。

  本院认为,xxx滑石矿于2008年10月8日将60000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上交至郧西县财政局国库股的银行账户,该款未予退还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xxx滑石矿无法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相关部门规定也取消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且xxx滑石矿申请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经主管部门郧西县应急管理局批准,为此郧西县财政局应退还xxx滑石矿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郧西县财政局系xxx滑石矿上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单位,且进账的银行账户也是该局开设和管理,其以xxx滑石矿未能提供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银行交款进账单原件,以及原企业上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款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为由不予办理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既未提供相关规定文件,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辩称不是退还主体以及主张不予退还的理由不能成立,xxx滑石矿要求郧西县财政局退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郧西县财政局应退还xxx滑石矿上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郧西县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郧西县香口乡xxx滑石矿上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郧西县财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x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x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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