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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知名律师解析: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应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应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刘某分别向钟某银行账户转账178000元。刘某、戴某转账之后,钟某声未予返还。刘某、戴某还主张通过现金方式向钟某声交付26378元,并向法庭提交“收条”予以证明,该“收条”载明:刘某:68000+15000元,戴某:50000元,并由钟某声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但该“收条”抬头部分已被撕毁。钟某声主张刘某、戴某转账给他的资金,系合伙投资经营六都酒店的投资款。刘某、戴某请求:判令钟某声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131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综上,应认定钟某声与刘某、戴某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到底属于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首先,在本案中,刘某、戴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流水,向钟某声主张债权,钟某声则提交了刘某、戴某亲笔签名的若干购买装修材料清单、六都酒店流水账及证人刘某、罗某的证言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款项系刘某、戴某的合伙入股资金,其与刘某、戴某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戴某仍应就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除上述转账凭证之外,没有再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与钟某仅是一般朋友关系,而戴某还是通过刘某才认识的钟某声,如按刘某、戴某主张的其与钟某声之间为借贷关系,那么二人向钟某声转账数额高达四十万元左右,却不要求借款人钟某声出具借条,也不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刘某、戴某作为债权人在六都酒店不计报酬地工作一年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常理,而认定二人的上述行为是作为六都酒店的合伙人身份在参与对合伙事务的经营与管理,则比较符合日常生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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