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十堰律师周豪律师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在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在哪?

  1、成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形成,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形成,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和质权的标的不同。留置权的标的只限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除了不动产外,权利也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3、标的物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要求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对于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然而,质权的标的物在双方设定质权时转移占有,该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4、权利的实现不同。留置权的行使除了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受清偿之外,还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受清偿时可以当然行使;

上一篇:十堰知名律师解析: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应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下一篇:十堰律师告诉你,支付令有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