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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王x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号(2019)鄂0303刑初579号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303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初中文化,系十堰市xx工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6月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周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x以牟利为目的,在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其租住处,通过电脑、手机建立“004ys.com”网站,设置会员充值才能观看的限制级区域,并通过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利1200余元。

  经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治安大队对该网站的78套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该78套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78部,获利1200余元,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对王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扣押电脑、手机等;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某、奚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勘验、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x建立网站的初衷不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主观恶性不大。2、王x创建网站时间较短,网站中淫秽视频数量较少,会员人数较少,牟利仅1230元。3、王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8时许,民警通过研判获悉王x在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十堰市鼎晨工贸有限公司)工作,民警朱某、商某在该处将王x抓获,王x对建立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对被告人王x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手机使用微信、QQ、支付宝等相关软件收取会员充值费,其中微信收款650元,QQ收款10元,支付宝收款570元,共计收款1230元,均被被告人王x用于网站维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x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230元,并缴纳了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78部,获利1230元,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x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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